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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