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0號原告 陳志弘
陳志強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蓉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士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志士、 陳志銓陳申岳陳申宗陳英哲陳英資陳英毅陳英豪陳敏枝陳秋惠陳玉堂陳玉坤陳玉勝陳以晴陳玉信 即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均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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