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73號
原告 蔡柏棋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楊惟智 律師
被告 邱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7月5日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然經查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