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473號  

原告 蔡柏棋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楊惟智 律師

被告 邱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7月5日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然經查詢,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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