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0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0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清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藍崧元(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二年度司促字第二○三五六號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經銷商品合約糾紛,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相對人之唯一董事 藍丕澤 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避免損及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支付命令影本、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僅有董事藍丕澤一人,業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此有經濟部公司登記事項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函在卷足稽。本院審酌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為藍丕澤所經營之一人公司,且與該公司經銷有關之業務主管 陳元忠 因案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不宜選任其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又藍崧元為藍丕澤之子,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雖藍崧元曾聲請拋棄繼承,但特別代理人僅就支付命令事件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其所為訴訟行為之法律效果係歸屬於相對人,應不致損害其本身之利益,爰選任其為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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