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3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林鴻遠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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