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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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5號原告 何健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104年3月2日基府社勞罰貳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