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受款人為奈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票之背面(記名票據應以背書交付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若係因其他法律關係(例如借貸、債權讓與等)取得債權者,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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