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克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511元,及其中新臺幣7,956元,自民國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53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63元,及自民國95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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