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七號聲請人 張楊玉葉
李 楊玉鳳 上列聲請人與 楊陳金蓮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錦美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