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得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得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得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得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7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判決、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確定判決欄」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中旬某日至10│106年1月20日至106年││││5年8月2日│2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3230號│年度偵字第1663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9號│││實├──┼───────────┼───────────┼───────────┤│審│判決│106年8月17日│107年3月6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27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9號│││決├──┼───────────┼───────────┼───────────┤││確定│106年10月11日│107年3月26日││││日期││││├─┴──┼───────────┼───────────┼───────────┤│是否得│否│否│││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034號│年度執字第28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