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5號原告乙○○被告東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98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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