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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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7582號債權人小林便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禎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債務人承租學校餐廳之契約書影本。
㈢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肆元瓦斯費用之用
戶名稱為長虹國際有限公司非債務人之原因理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