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73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氤寶 債務人 林育如
吳孟麒
一、債務人林育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台幣玖仟陸佰陸拾元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育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孟麒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