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68號聲請人金富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細蟬 代理人 張鳳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0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支票號碼│├──┼────────┼──────┼──────┼────┼─────┤│001│誼大實業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103年10月6日│新臺幣│CA0000000││││長春分行││50,000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