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閔琇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本院將其交保在案,而該受刑人已經逃匿,應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110年刑保字第246號),本院已將受刑人交保在案,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99號(原案號為110年度金訴字第35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依受刑人住居所發函通知如逃匿將沒入保證金,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此有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判決書(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6份、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3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