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8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8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黃志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顧夢華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函查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最新投保資料等。惟相對人即債務人顧夢華之住所地為臺東縣東河鄉,非屬本院管轄區域,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在卷可
稽。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誤,應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薛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