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5號
原   告 新竹縣竹東鎮大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羅賜欽
訴訟代理人  楊文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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