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56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28、30樓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馮英俊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