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右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六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雅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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