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68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8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12月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新新聞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68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2│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3│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4│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5│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6│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7│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8│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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