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86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