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葉柏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義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