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7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珍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零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因合併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劉珍華於民國85年3月20日向聲請人申請房屋修繕貸款新臺幣378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8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新臺幣920,79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債務人自應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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