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37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37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羅天君

被告 涂忠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9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7,9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8月6日9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而撞擊由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由訴外人 黃靜葳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訴外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都公司)修復後,原告依約賠付車體修復費用86,959元(含工資27,563元、零件44,553元、烤漆14,844元),並已理賠完畢,並經計算折舊後僅請求57,963元。為此,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三、被告則以:對於有賠償義務、賠償金額均不爭執,願意賠償,但希望原告可以讓被告分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駕照、汽車受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及統一發票、車輛維修保險賠款付承修廠商同意書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附卷可參,被告對於其負有賠償義務、賠償金額亦不爭執(見本院卷111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定明文。又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請求之金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既已賠償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如前所述,則其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保險代位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之損害,自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及約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五、綜上,原告基於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7,9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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