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 卓志行 (即 卓陳秀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凱銘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3992-5股票11000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9524-6股票1200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8NX-0100278-9股票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