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李金順
謝李富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茹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上訴人 李春桂
李金標 李金鋒 呂李淑惠 李淑娟 黃茂霖 林黃麗照 許 黃愛卿 張黃麗花 黃慶忠 黃聖峰 黃姿蓉 楊國卿 林昱宏 律師即 楊國進 之遺產管理人 楊秀英
楊珮蓁 黃李素秋 李清蘭 李金敦 羅月滿 李文隆 葉李素真 李金賢 原住○○市○○區○○路000號
張 李金靜 李麗華 邱振宇 邱振豪 楊雪貞 律師即 楊國治 之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李宜澂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5關於「林昱宏律師即 楊進國 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昱宏律師即楊國進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育菱
法官葉惠玲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委任有律師資格者,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