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李金順
謝李富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茹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上訴人 李春桂
李金標 李金鋒 呂李淑惠 李淑娟 黃茂霖 林黃麗照黃愛卿 張黃麗花 黃慶忠 黃聖峰 黃姿蓉 楊國卿 林昱宏 律師即 楊國進 之遺產管理人 楊秀英
楊珮蓁 黃李素秋 李清蘭 李金敦 羅月滿 李文隆 葉李素真 李金賢 原住○○市○○區○○路000號
李金靜 李麗華 邱振宇 邱振豪 楊雪貞 律師即 楊國治 之遺產管理人被上訴人 李宜澂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5關於「林昱宏律師即 楊進國 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昱宏律師即楊國進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育菱
法官葉惠玲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委任有律師資格者,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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