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510號債權人 林新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育成謝裕隆 、謝 趙秀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育成、謝裕隆、謝趙秀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債務人等三人須連帶清償之原因事實(依民法第272條之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且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僅係債務人李育成所簽發之個人支票,而無另二債務人之記載。。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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