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原告空軍防空砲兵第一四一群法定代表人 郭法智 法定代理人郭法智訴訟代理人 顏建文 被告 潘志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許冰芬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