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032號
債權人南投縣名間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翰立
債務人 陳俊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陳俊諺對於第三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中市,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臺中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