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6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聰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聰億與告訴人 林留卯 前因細故而生有嫌隙,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晚間9時許,因告訴人前往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住處,欲找被告理論,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酒瓶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使告訴人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吳聰億正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留卯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