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 蔡旻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查核台端所提出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尚無法查明相對人之戶籍等資料,故請提出相對人蔡旻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另聲請狀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請確認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欄第,其金額是否確係請求新臺幣75965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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