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孝龍金美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借款新臺幣73萬元部分,請提出依借款契約書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正、反面)。(依貴公司提出之存證信函,債務人江孝龍部分,送達址非其戶籍址,亦非契約書所載之地址,請提出該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江孝龍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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