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債權人 陳子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暐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請求內容(請擇一選擇對周暐翔二筆借款各10,000元,究依附表一借款關係或附表二票款關係來主張)。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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