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景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湯景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湯景允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芬納西泮 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列管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22日凌晨3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某處,以新臺幣(下同)3萬450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漸」之男子購買摻入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3包、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4包、如附表編號4至
6所示摻入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氯甲基卡西酮、微量硝甲西泮、微量芬納西泮等成分之咖啡包24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0包),而自斯時起同時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之。嗣於同日15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街○○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證人 徐漢鈞 於警詢之證述。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照片。
㈣手機翻拍畫面。
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
㈥被告湯景允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於相同時、地,以一個持有行為同時未經許可持有第二
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竟非
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助長毒品之流通,影響社會治安,且本案經查獲之毒品種類、數量非少,所為殊非可取,惟衡酌被告持有毒品之時間非長、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從事服務業,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1.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毒品雖同時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但因其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既已諭知沒收銷燬,即無需另行諭知沒收其中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另盛裝上述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之。
2.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第
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芬納西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揆諸上開說明,俱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另盛裝上述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併予宣告沒收沒收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之。
3.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扣案物均為我所有,我與暱稱「漸」之男子是以微信聯繫等語,並有手機翻拍照片在卷可參,從而,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手機,既為被告所有,供其購入本案毒品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即應予宣告沒收。
4.至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經核閱本案卷證,則查無與被告本案犯行有何相涉,字無從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扣押物│檢體│項目│檢驗結果│鑑定書││號│編號│外觀││││├─┼───┼──┼─────────────┼──────────┼────────┤│1│2-1~2│白色│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餘淨重14.7837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4,2│粗顆││,純質淨重13.8314公│養院草療鑑字第10│││-6~2-7│粒結││克│00000000、108010││││晶(│││0601號鑑定書(偵││││含包│││卷第145至157頁││││裝袋│││)││││6只│││││││)││││├─┼───┼──┤├──────────┼────────┤│2│2-5│白色││驗餘淨重3.2481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晶體││純質淨重3.3公克│養院草療鑑字第10││││(含│││00000000、108010││││包裝│││601號鑑定書(偵││││袋1│││卷第145至157頁││││只)│││)│├─┼───┼──┤├──────────┼────────┤│3│2-8~2│淡黃││驗餘淨重10.0324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14│色粗││,純質淨重8.8088公克│養院草療鑑字第10││││顆粒│││00000000、108010││││結晶│││601號鑑定書(偵││││(含│││卷第145至157頁││││包裝│││)││││袋7│││││││只)││││├─┼───┼──┼─────────────┼──────────┼────────┤│4│3-1~│名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①驗餘淨重57.2976公│衛生福利部草屯療│││3-10│DIA│、氯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克│養院草療鑑字第10││││O包││②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00000000、10801││││裝內││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0601、0000000000││││所含││9966公克│5、00000000000││││淡黃││③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號鑑定書(偵卷第││││色粉││西酮純度<1%│145至157頁、本││││末(││④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院卷第41至45頁)││││含包││純度<1%│││││裝袋│││││││10只│││││││)││││├─┼───┼──┼─────────────┼──────────┼────────┤│5│4-1~│迷彩│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①驗餘淨重65.7726公│衛生福利部草屯療│││4-10│包裝│、微量芬納西泮│克│養院草療鑑字第10││││內含││②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00000000、10801││││紫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0601、0000000000││││粉末││2457公克│5、00000000000││││(含│││號鑑定書(偵卷第││││包裝│││145至157頁、本││││袋10│││院卷第41至45頁)││││只)││││├─┼───┼──┼─────────────┼──────────┼────────┤│6│5-1~│黑色│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①驗餘淨重20.2747公│衛生福利部草屯療│││5-4│包裝│、硝甲西泮│克│養院草療鑑字第10││││內含││②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00000000、10801││││褐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0601、0000000000││││粉末││4698公克│5、00000000000││││(含│││號鑑定書(偵卷第││││包裝│││145至157頁、本││││袋4│││院卷第41至45頁)││││只)││││├─┼───┼──┼─────────────┼──────────┼────────┤│7│6-1~│標示│第二級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驗餘淨重:1.0799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6-3│LUMC│級毒品芬納西泮││養院草療鑑字第10││││之金│││00000000、10801││││色包│││0601、0000000000││││裝內│││5、00000000000││││含橙│││號鑑定書(偵卷第││││紅色│││145至157頁、本││││錠劑│││院卷第41至45頁)││││(含│││││││包裝│││││││袋3│││││││只)││││├─┼───┼──┼─────────────┼──────────┼────────┤│8│││蘋果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1張)│││├─┼───┼──┼─────────────┼──────────┼────────┤│9│││K煙盒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