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561號聲請人 陳蕙平 相對人 陳朝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15所示之本票發票日為曆法所無之民國107年9月227日,應以該月之末日即民國107年9月30日為發票日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0956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5年7月10日260,000元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CH7833252105年9月26日40,000元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CH6299813106年9月18日20,000元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0日WG00000004106年9月18日20,000元107年7月20日107年7月20日WG00000005106年9月18日20,000元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WG00000006106年9月18日20,000元107年4月20日107年4月20日WG00000007106年9月18日20,000元107年5月5日107年5月5日WG00000008106年9月18日20,000元107年5月20日107年5月20日WG00000009106年9月18日20,000元107年3月20日107年3月20日WG000000010106年9月18日20,000元107年9月20日107年9月20日WG000000011106年9月18日20,000元107年10月20日107年10月20日WG000000012106年9月18日20,000元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WG000000013106年9月18日20,000元107年11月20日107年11月20日WG000000014107年2月6日50,000元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WG000000015視為107年9月30日100,000元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