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
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