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原告 陳文鐘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被告 陳媛芬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6之房屋記載「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巷00○0號建物」部分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巷00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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