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931號聲請人 黃子軒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及本件是否由本人聲請,並陳報其實際之住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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