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錦輝 男 38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4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錦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至檢察官指定之適當醫療機構,依精神科
醫師指示完成為期半年之精神治療。
事實及理由
一、陳錦輝於民國101年1月27日23時許,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
出入而為公共場所之臺中市○○區○○○路○○號之「OK便利
商店」內,意圖供人觀覽,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將所穿
著長褲之拉鍊拉開並露出其生殖器,並於結帳時公然裸露予
該店店員A女(年籍詳卷)觀看。嗣於同年月28日1時30分許
,陳錦輝再度前往上址,欲裸露其生殖器供人觀看時,經該
店顧客報警處理而未得逞,並因而查獲上情。案經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與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A女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相符,此外並有監視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應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
認定。
三、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
酌被告為高職畢業,智識程度非低,竟於公眾場合裸露生殖
器供人觀覽,妨害社會善良風俗,實有不該,惟其並無任何
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惡
,且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既未曾受
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卷內可參,
經此次偵查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且對其行為之處遇,
應在避免日後有再犯之可能,而非單純處罰已為之犯行,故
應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又參之被告於警詢供稱
「我不知道為什麼就露出我的生殖器,我看完A片後,學A片
裡面的動作暴露給女生看,暴露完的感覺我不曉得如何形容
」等語,顯見其與一般心智健全之人反應明顯有異,且被告
曾經國軍臺中總醫院精神科評估後,認有接受每2週1次,每
次30分鐘需持續半年之心理治療,有國軍臺中總醫院101年3
月28日醫中企管字第1010001340號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應
有接受治療之必要,而被告既於偵查中供稱不要接受治療等
語,可認並無主動就醫之意願,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宣告緩刑2年,併依同條第2項第6款命被告應至檢察官指
定之適當醫療機構,依精神科醫師指示完成為期半年之精神
治療,以避免其再犯,及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6款、第93條第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