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1號

原告甲OO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補正理由三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或被代位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陳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及全體遺產範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

三、爰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下列資料,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

 ㈠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並表明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㈡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如國稅局出具之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以遺產總價額乘以被代位人應繼分比例,得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並予繳納。

 ㈣如未能提出具體遺產標的者,依目前主張遺產(花蓮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暫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44元,應繳裁判費2,67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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