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蔡 欣恬 債務人 蔡昭 銘債務人 許珠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蔡欣恬 前就讀醒吾高中及醒吾技術學院時,邀同 蔡昭銘 、許珠味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7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35,961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蔡欣恬於102年8月1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35,96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蔡昭銘、許珠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珠味、蔡│自民國102年7│至民國102年1│年息1.83%│││335961│欣恬、蔡昭│月1日起│2月23日止││││元│銘├──────┼──────┼───────┤││││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月2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珠味、蔡│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5961│欣恬、蔡昭│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