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于婷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高于婷施用毒品案件,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且係其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而前開案件之所以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法律上原因所致,爰就前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且係其為該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案,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供犯罪所用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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