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69號聲請人甲OO相對人乙OO上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鑑定乃監護宣告事件之法定要件,並需當事人協同踐行之。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其聲明記載:(一)請求宣告「甲OO」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請選定「乙OO」為監護人,並指定 巫信佑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僅提出親屬系統表為其聲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發函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乙OO之最新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查覆最近親屬 巫鄭玉 、 巫馥汝 對聲請人之聲請事項是否同意等,聲請人於113年4月9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再經本院書記官以電話詢問何以未遵期補正,聲請人回覆「沒有要聲請了」,書記官請其具狀撤回聲請以便辦理退費,聲請人回覆「我沒空,我要照顧我先生」等語,有電話紀錄在卷可證。本件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應為之聲明與請求理由不符,所檢附之證據資料亦有欠缺,經本院函命補正後拒不補正,復向本院表示不欲聲請、沒空撤回,本院認無再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及偕同應受監護宣告人到場接受鑑定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謂為適法,應予駁回。惟聲請人日後如認乙OO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自得另行提出聲請,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