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胡俊業
胡素珍 被告 王聖煒
楊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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