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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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
原   告  劉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廣美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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