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陳岱威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杜宗蘭 原告 陳劍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被告 陳立倫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