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債權人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戊○○乙○○
一、債務人丁○○、戊○○、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丁○○於民國96年5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陸拾萬元,並邀同債務人戊○○、乙○○為連帶保證人,並立有借據乙紙,惟未按期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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