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上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英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美鈴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曾英美告訴被上訴人江美鈴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原審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6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6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陳茂榮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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