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04號原告 吳宗潔 被告 田薇薇 即 國豐 當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00元(即原告陳報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