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債務人甲○○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共同清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08月19日,邀同其餘債務人丁○○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①壹佰伍拾萬元正,約定借款期間15年,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9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875%計收(目前為年率3.51%)、②壹拾萬元正,約定借款期間3年,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9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6.8%計收(目前為年率9.44%);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拾貳條、第拾壹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三)詎債務人甲○○僅分別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11月19日止及民國96年12月19日止,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上開契約第拾貳條、第拾壹條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①壹佰參拾壹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②貳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相對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甲○○,莊│自民國0961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31676│春進│0起││五一│││1元│││││├──┼───┼─────┼──────┼──────┼───────┤│2│新台幣│甲○○,莊│自民國09612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24595│春進│0起││四四│││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甲○○,莊│自民國096122│至清償日止│遲延給付本金或│││131676│春進│1起││利息時其逾期在│││1元││││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2│新台幣│甲○○,莊│自民國097012│至清償日止│遲延給付本金或│││24595│春進│1起││利息時其逾期在│││元││││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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